一、救助對象包括下列人員: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但個人負擔仍然較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人員; (三)享受農村五保供養的人員; (四)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未參加農村新型合作醫療的人員; (五)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已參加農村新型合作醫療,但個人負擔仍然較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人員; (六)當地政府規定或經當地政府批準的其他需要醫療救助的特殊困難群眾。
二、申請和審批
(一)申請。因患大病造成生活困難的城鄉居民,應在住院就醫結束后45天內提出救助申請。申請醫療救助時,由救助對象本人持相關材料向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城鄉特困居民醫療救助申請表》,由居委會(村委會)組織人員對其患病情況及家庭收入、生活狀況和有關材料進行核實后,張榜公布5日,期滿無異議,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申請者需提供的相關材料:1.戶口簿、身份證復印件、家庭收入證明;2.《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農村五保供養證》的復印件;3.醫院診斷書和需救助病種醫療費用收據及必要的病史材料;4.患者所在單位為其報銷的醫療費用,患者參加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報銷的醫療費用或得到的醫療賠付證明;5.所在單位或相關部門、社會扶貧幫困資助情況的證明; (二)審核。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接到申請材料后,要及時對申請者家庭情況進行復查、審核,符合救助條件的,上報縣(市)、區民政部門。 (三)審批。縣(市)、區民政部門對上報的醫療救助申請及有關材料進行復審、核實,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書面告知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對于批準的要明確醫療救助金額。縣(市)、區民政部門要對申請戶的有關材料和證明進行歸檔保存。 (四)發放。醫療救助金一般由縣(市)、區民政部門下撥至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民政辦公室進行發放。 |